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3-06035 | 生成日期 | 2023-05-30 | 公開日期 | 2023-06-14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目標任務
2021年12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社會保障方式、資金管理進行了規定。保障對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的,余額處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為貫徹落實《省辦法》,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制定《實施意見》。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實施意見》適用無錫市全市范圍內,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江陰市、宜興市遵照執行。
(二)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社會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并建立個人分賬戶,個人分賬戶資金計息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三)個人分賬戶余額處理辦法
1. 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用于按年度退返個人繳費部分;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或者征地時已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個人分賬戶中的本息余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一次性退還本人。
2. 保障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正常繳費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于為其逐期代繳保費。
3. 保障對象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余額,且經書面確認,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8%×240﹣(逐期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退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總金額)計提,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其原有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形成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4. 征地時,保障對象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書面確認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征地時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8%×240計提。
5. 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按照第3、4條所述計算方法減去安置補助費計提。
6. 個人分賬戶資金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全部計提。
7. 按照《實施意見》計提后,保障對象個人分賬戶仍有余額的,將個人分賬戶余額平均分十年記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年增加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每年新記入的金額÷139。在第十年時,將個人分賬戶全部利息收入記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分賬戶同步注銷。
8. 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保障對象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一次性領取。
(四)政策實施時點
《實施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四、解決問題
為了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
關聯閱讀: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