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20 15:17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無錫戴卡輪轂制造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批的由蘇州新視野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的《年產8萬噸凱斯曼汽車輕量化部件項目(二期工程2#鋁車輪線)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等文件均悉,經局集體研 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無錫市惠山區發展和改革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通 知書》(備案號∶20170062)及《無錫戴卡輪轂制造有限公司年 產8萬噸凱斯曼汽車輕量化部件項目備案有效期說明》、無錫戴 卡輪轂制造有限公司熔煉廢氣、空氣凈化系統(沸石濃縮轉輪 +RTO)、 廢水治理提升技術方案評審專家意見以及《報告表》評 價結論,在生產廢水零排放,噴漆使用水性涂料,落實廢氣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從環保角度,同意無錫戴卡輪轂制造有限公司總 投資 53971萬元,在無錫惠山工業轉型集聚區北惠路與惠州大道交叉口西南側,利用公司原有的空置廠房 30810.75 平方米,實 施年產8萬噸凱斯曼汽車輕量化部件項目(二期工程 2#鋁車輪 線),本項目規模∶ 年產鋁車輪16時90萬件,17時110萬件, 18時 83萬件,19 時36萬件,20時31萬件。限按所報地點、 內容、規模建設。
二、在項目設計、建設和生產期間應認真落實《報告表》中 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重點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 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則完善廠區污水管網和雨 水管網。本項目產生的生產廢水有∶模具冷卻廢水、模具清洗廢 水、機加工清洗廢水、堿噴淋水噴淋廢水、冷卻塔排水、噴涂前 處理廢水(熱水洗、脫脂清洗、酸洗清洗、封閉清洗、鈍化清洗)、 噴涂水簾廢水、熱潔爐冷卻噴淋廢水。其中模具清洗和機加工清洗廢水經新建 3#廢水站處理后回用,模具冷卻廢水、堿噴淋、 水噴淋、冷卻塔排水和噴涂前處理廢水經新建 4#廢水站處理后 回用,零排放。噴涂水簾廢水、熱潔爐冷卻噴淋廢水和蒸發濃縮 殘液委托資質單位處置,零排放。純水制備濃水、鍋爐排水和生 活污水經預處理符合接管標準后,接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以新帶老,原一期項目 1#廢水站產生的反滲透廢水接入4#廢水站處理,最終經蒸發濃縮后委托資質單位處置,零排放;純 水制備濃水、鍋爐排水接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3、鋁屑烘干、熔煉、熱處理、前處理烘干、熱水爐、模具加熱爐、RTO 輔助以及噴涂的固化、預熱、閃干流平、烘干工 藝等均使用天然氣。噴粉、調漆噴漆均密閉空間整體抽風收集,本項目施工狀態下涂料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涂料產品技術 要求》(GB/T38597-2020) 表1要求。鋁屑預處理、熔化、除氣 測氫、炒灰、機加工、酸洗、噴粉、固化、打磨、調漆噴漆、閃 干流平、烘干、噴砂、危廢庫、污水站產生的有機廢氣、顆粒物、 氯化氫、氟化氫、油霧、硫酸霧、臭氣分別經處理后達到《鑄造 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6—2020)表1;《表面涂裝 (汽車零部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966-2021 )表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32/4041-2021)表1、表2、表 3;《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728-2020)表1;《鍋 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表1相關標準要求,排氣筒高度≥15米。
4、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等 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348-2008 )表1中廠界外3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5、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 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危險廢物應委托具備危險廢物 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按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處理相關手續。廠內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 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 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9)32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要求。
6、前處理生產線自動、密閉、逆流漂洗、池體架空、管道 架空設置。原料存放區、生產車間、廢水處理站、危廢庫、事故 應急池等重點區域做好防滲防腐措施,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按照《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要求規范化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識。制定 并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回用水出水端和用水端安裝在線計量裝 置,對回用水質加強監測,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雨水排放口安裝PH 在線監測裝置,排氣筒DA038、DA047安裝VOCs 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8、項目建成后原項目生產車間外100米,危廢倉庫一外100 米,本項目涂裝車間外100米、熔煉壓鑄車間外200米形成的包 絡線范圍為《報告表》提出全廠的環境防護距離,目前在此范圍 內無環境敏感目標,今后在此范圍內有關單位不得建設新的環境 敏感項目。
三、污染物年排放總量為∶
1、本項目建成后全廠水污染物∶
接管考核量∶濃水、鍋爐和生活污水水量≤60438噸, COD≤12.6138噸 ,SS<8.9331噸,氨氮(生活)≤0.6945噸,TN(生活)≤0.9495 噸,TP (生活)≤0.0915噸。
最終排放量∶ 污水水量≤60438 噸,COD≤1.8131噸, SS≤0.6044噸,氨氮(生活)≤0.0907噸,TN (生活)≤0.6044噸 ,TP (生活)≤0.0181噸。
2、大氣污染物∶
本項目有組織∶顆粒物≤6.9720噸,SO?≤0.4029噸, NOx≤18.8451 噸,氯化氫≤0.0388噸,氟化氫≤0.0129噸,非甲烷總烴≤2.2030噸,硫酸霧≤0.0916噸。
建成后全廠有組織∶顆粒物 ≤21.4262噸,SO?≤5.7267噸, NOx≤43.7472 噸,氯化氫≤0.0388噸,氟化氫≤0.0129噸,非甲烷總烴≤7.0066噸,硫酸霧≤0.1856噸,二甲苯 ≤2.4857噸,丁醇 ≤0.7235噸。
3、固體廢物∶零排放。
四、建設單位應自覺遵守《環評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 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項目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 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 類管理名錄》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填報排污登記表或者變更排 污許可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 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 度。建設單位應對環境保護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 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五、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 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本批復自下達之日起5年 內有效,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報環保部 門審核。本批復僅從環保角度作出,其他要求請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審批。如項目實際情況與申報內容不符,此批復無效。
輻射類設施另行報批環評。
(項目代碼∶2017-320206-36-03-517428)
無錫市行政審批局
2021年10月20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