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1-06 16:2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關于健適醫療器械(無錫)有限公司“健適醫療器械(無錫)有限公司
無錫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錫太旅環(2021)001號
健適醫療器械(無錫)有限公司:
你公司擬在位于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團結路與水產路交叉口東南側的面積為28015㎡的自持土地新建廠房,購置醫療設備及生產設備,建設血管造影復合手術室、動物實驗室、模擬實驗室等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并從事取栓支架、導管(微導管、中間導管、球囊導引導管)及球囊生產,項目完成后可達到年產取栓支架21000套、導管22400套及球囊97000套的生產規模。項目主要內容如下:(1)總投資500000萬元;(2)項目總占地面積28015㎡,總建筑面積28000㎡;(3)建設內容為研發中心、廠房A01及廠房A02;(4)主要原輔材料及生產設備以環評第2至15頁為準。經我局對你公司報批的由南京賽特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附件的審查,根據環評結論及相關附件,從環保角度同意該項目按環評確定的內容在擬定地點建設,建設單位應認真實施環評中所提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應著重按以下環保要求實施:
1、該項目應按環評中確定的建設內容、規模、位置(包括內部布局)建設。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作為項目工程設計、建設、營運和環境管理的依據。
2、廢水部分:(1)該項目排水系統須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則完善廠區污水管網和雨水管網;(2)該項目清洗廢水須經廠內廢水處理裝置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接入馬山生命科學園廢水集中深度處理站處理,尾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3)該項目生活污水、純化水棄水須經預處理達標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并送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污水處理中心集中處理。
3、廢氣部分:(1)該項目須對動物飼養間及天然氣鍋爐產生的廢氣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H2S、NH3排放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排放濃度限值要求,鍋爐燃燒廢氣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3中煙塵、SO2的排放濃度限值,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大氣臭氧污染防治攻堅28 條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的通知》(錫政辦發[2020]47 號)要求的NOX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該項目須確保生產過程中無組織排放的H2S、NH3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3)按照環評中確定的該項目衛生防護距離為100米,因此在該項目生產車間周圍100米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得設置環境敏感點。
4、噪聲部分:該項目所有生產設備均應設置在生產車間內部并合理規劃布局,并須對生產車間及各噪聲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確保該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 。
5、固廢部分:(1)該項目生活垃圾應委托環衛部門統一處置;(2)該項目產生的廢醫療器材、動物尸體、淘汰類藥物藥品、廢異丙醇、廢醫療膠外包裝、廢涂層外包裝、廢異丙醇外包裝及擦拭用抹布、廢濾芯、濾材、污泥等屬于危險廢物,必須全部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廠內暫存場所應按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9]327號)的要求設置,并且在危險廢物轉移前辦理危險廢物轉移、交換批準手續。
6、施工期管理:(1)施工期廢水要盡量考慮回用,不能回用的廢水和生活污水須經預處理后接入污水管網并送度假區污水處理中心處理;(2)施工期應注意施工設備、車輛保養,減少尾氣產生,并采取遮蓋、清洗、灑水等污染防治措施;(3)施工期建設單位應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和作業時間,并對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隔震或消聲措施;(4)施工期的生活垃圾須及時由環衛部門清運,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填埋或綜合利用。
7、該項目正式投入使用后,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環評中核定的限值:
廢水接管考核量:廢水量≤16000噸/年、COD≤2.24噸/年、NH3-N≤0.168噸/年、SS≤1.424噸/年、TN≤0.24噸/年、TP≤0.024噸/年;
廢水最終外排量:COD≤0.64噸/年、NH3-N≤0.0144噸/年、SS≤0.16噸/年、TN≤0.048噸/年、TP≤0.0024噸/年;
全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量:SO2≤0.2噸/年、NOX≤0.27噸/年、煙塵≤0.12噸/年、H2S≤0.000272噸/年、NH3≤0.0022噸/年;
固體廢物:零排放。
8、該項目廢(污)水、廢氣、固廢、噪聲等所有排污口須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與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和國家環保局《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建設。
9、本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10、該項目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另外,涉及須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同意的請按有關要求執行。
11、該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建設、生產。同時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工藝或污染防治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報批(審核)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項目代碼:2020-320250-35-03-560768)
2021年1月6日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