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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8-06816 | 生成日期 | 2018-09-30 | 公開日期 | 2018-09-30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政策咨詢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統計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根據《無錫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對《無錫市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統計是國家實施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市人民政府2001年制定了《無錫市統計管理辦法》,在明確統計機構職責、規范和引導統計行為、開展統計登記和統計上崗培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統計改革的不斷深化,統計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是國家和省在2010年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統計條例》,我市原有的辦法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情況;二是國務院相繼作出的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決定,對統計行政登記、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等有新的規定;三是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央深改組《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要求,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明確完善統計體制,是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四是我市統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解決。因此,為了加強統計工作管理,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統計管理實際的政府規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統計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北京市統計條例》等相關規定。
根據2017年度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統計局組織專門力量進行了前期調研,認真梳理了我市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廣泛征求了市相關部門、市(縣)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充分論證和反復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辦法(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后,市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除在市政府和市法制辦網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外,還書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政府立法聯系點的意見。結合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市法制辦會同市統計局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并聽取了市政府有關領導的意見。經多次會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統計調查、統計資料、機構和人員、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一)關于《辦法》調整范圍
由于原辦法制定時間較長,《辦法》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對規范的內容作出了較大調整:一是有關行政許可內容方面,2004年以來,國務院多次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辦法》刪除了統計行政登記、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等相關內容,與國務院相關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二是有關統計管理內容方面,目前,統計工作已經從以管理為主向數據運用、提供服務轉化,從規范自身統計工作向推動部門信息共享、社會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轉變;三是有關民間統計管理方面,《辦法》明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十八條)
(二)關于在地統計制度
2003年起,我市建立在地統計制度,統計調查對象原則上接受所在地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計管理。該制度的實施,使我市統計工作更加符合統計制度要求,解決了統計工作因條塊管理產生混亂局面,《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范。同時,針對統計工作實踐中,存在跨行政區劃建設項目、注冊地與經營地分離的統計調查對象、統計業務復雜等情況,基層統計機構沒有能力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業務指導,對此,《辦法》還規定,對不宜實行在地統計管理的統計調查對象,由政府統計機構直接進行統計管理。(第十四條)
(三)關于基本單位名錄庫和統計數據共享
基本單位名錄庫是境內從事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基本信息的數據庫,是統計調查工作的基礎。為確保名錄庫信息得到及時更新和維護,確保聯網直報企業的應進必進、應退必退,《辦法》規定,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基本單位名錄庫,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對基本單位名錄庫信息進行維護、更新和核查。同時,為了實現統計數據共享,充分發揮統計數據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辦法》還規定了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強統計數據共享平臺建設,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統計數據共享平臺提供相關統計資料,推進統計資料共享和綜合利用等內容。(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四)關于統計調查和監督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6號),對強化統計監督檢查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切實加強我市的統計資料管理和監督檢查,《辦法》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明確統計調查對象的相關權利,統計調查對象依法享有獨立填報資料,有權拒絕、抵制、舉報統計違法行為,明確了政府統計機構不得實施的統計調查情形和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發布制度的規定;二是為了發揮統計在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的規范性,《辦法》細化了部門單獨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和審批要求;三是明確了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統計任務需要,明確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職責的機構和統計人員;四是將有關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依法設置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以及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等情況,列入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內容,以進一步保障和提高統計工作質量,規范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第八至第十一條、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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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