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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8-10003 | 生成日期 | 2018-09-17 | 公開日期 | 2018-09-25 |
文件編號 | 錫政辦發〔2018〕118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7日
無錫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93 號)、《無錫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2014〕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條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轄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的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相關工作,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實施補償安置過程中涉及的專業性工作。
第六條 征地告知書發布后,在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用途;
(三)進行產權分割,突擊裝飾裝修;
(四)其他不當的增加補償費用行為。
第七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征收實施單位,告知有關部門在征地告知書發布后,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在征地公告發布后,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征地告知書發布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土地登記權屬資料、用地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建房手續載明的面積為準。
未取得不動產(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建房手續的建筑物、構筑物,參照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工商登記和實際經營情況,認定經營面積和經營年限。
第十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相關材料。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調查登記結束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安置方案和本辦法規定,擬定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征收實施單位擬定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組織房屋征收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 30日。
被征收人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持本人身份證明、以書面形式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
第十二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征求意見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被征收人意見,對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并將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公布;修改后的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以告住戶書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同時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
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報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對于市級投資項目,其調查摸底資料和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償的,執行下列規定:
(一)征收宅基地涉及住房的,其市場價值參照就近地塊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扣除應當繳納的土地收益金)進行評估;
(二)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價格,按照建筑物、構筑物基本重置價格和綜合費用,并結合建筑物、構筑物成新確定。基本重置價格標準及修正、綜合費用、成新評定標準,按照市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價值,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評估價值時點為告住戶書發布之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參照《無錫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錫政規〔2011〕3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市場評估價格鑒定和基準價格論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價格鑒定和基準價格論證等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具體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有關評估和論證的費用標準,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積的 1.1 倍計算貨幣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住房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的1.15 倍計算補償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再享受政府安置用房政策。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住房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時點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時點應當一致。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安置房;區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征收實施單位有存量定銷商品房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采用定銷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面積應當與被征收住房合法面積相當。
第二十一條 安置用房的結算價格應當定期調整,并與被征收住房項目基準價格相當,具體價格由區人民政府核定,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住房的,被征收人以一處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續為一戶。
第二十三條 征收宅基地涉及住房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住房征收補償的相關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固定設施移裝費、過渡補助費以及獎勵費。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房以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提前搬遷獎勵。
第二十四條 征地告知書發布時,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征收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
已建新房的補償,住宅按照房屋完整整體結構評估后,扣除未完成部分進行補償;非住宅按照已建新房部分,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下列房屋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筑;
(二)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設需要應當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
(三)已建新房后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
(五)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批準期限內的臨時建筑,按照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建筑面積,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在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 年 2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無錫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錫政辦發〔2015〕37 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正在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