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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17-02573 | 生成日期 | 2017-04-17 | 公開日期 | 2017-04-17 |
文件編號 |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科學技術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 ||
內容概述 | 無錫市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申報評審扶持資金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 |
無錫市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申報評審扶持資金實施細則
(2017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實施“太湖人才計劃”打造現代產業新高地的意見》(錫委發〔2016〕28號)文件精神,廣泛吸引海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來錫創新創業,大力推動我市新興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和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二條 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實施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的具體工作,各市(縣)區、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和落實相應工作。
第三章 申報對象與條件
第三條 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主要是指能引領我市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取得碩士、博士學位且工作5年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技術成果國際先進、填補國內空白并能產業化、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帶團隊、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錫自主創業、興辦企業的科技領軍人才。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無錫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ǘ┤〉么T士或博士學位,并且碩士畢業后累計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攻讀博士的學習時間除外),為國內外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內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市場開發前景廣闊、技術含量高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的科研成果;
?。ㄈ┦煜は嚓P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引領我市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優勢產業提升改造;
?。ㄋ模碛屑夹g研發、經營管理、市場開發等核心成員的創業團隊;
?。ㄎ澹嗡鶆撧k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且在創辦企業中占股不低于30%;
?。┮勋@得地區(包括區級、鄉鎮(街道)和園區)引進性資金資助,原則上不少于50萬元(地區資助屬分年度撥付的,到位資金不少于30萬元);
?。ㄆ撸┧鶆撧k企業正常運行(有場地、有人員、有投入、有成果等)一年以上;
(八)未獲得過市級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資金支持,或與獲得過市級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企業已不存在人事及股權方面的關聯,特別優秀的團隊除外。
第四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四條 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的申報實行常年受理,具體要求見當年申報公告。申報企業在申報公告指定的網站上進行申報,按要求提交人才和企業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各區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盡職審查,審查通過后向市科技部門推薦。
第六條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對各區推薦的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后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現場考察,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將入圍人才、撥付資金額和資金撥付方式等情況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七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發文確定,由市財政局兌現資金。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八條 對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提供獎勵性資助。視領軍人才所創辦企業的前期投入、運行質量和預期效益,綜合專家評審的結果,分三個等級,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性資助資金,原則上最高不超過領軍人才所創辦企業的投入資金總額,對高成長企業經專家論證后,可以放寬支持額度,但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市科技局與創業領軍人才所在企業、企業所在地區科技部門三方簽定合同,明確獎勵性的資助資金使用方向、預計產生的成效和考核任務,資助方式為分兩年撥付,第一年撥付總額的75%,第二年,經考核通過,且地區資助到位資金不少于50萬元,撥付剩余的25%。對特別優秀的創業團隊及其重大項目的獎勵性資助,實行“一事一議”。
第九條 其它支持政策,依照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 管理及績效評估
第十條 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計劃項目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區要加強管理,每季度向市科技局通報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所創企業發展情況。
第十二條 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所創企業須在“科技專項資金管理平臺”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合同中明確的資金使用方向,專款專用、專業管理。
第七章 預算編制和下達
第十三條 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扶持資金實行績效預算管理。市科技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扶持資金預算,提出年度部門預算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根據市科技局年度部門預算建議,綜合考慮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和當年財力可能,提出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扶持資金預算建議。預算按規定程序報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后編入政府專項資金預算草案。
第十四條 年度預算經市人大批準后,市財政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年度預算等及時將預算指標下達到相關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江陰、宜興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錫人領[2016]7號文件中的《無錫市新興產業創業領軍人才申報評審及扶持資金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市科學技術局